[法緒]
21 小孩打破別人家窗戶,下列何者無須負起疏於監督之侵權行為責任? (A)養父母 (B)離婚而未取得人身監護權的一方父母 (C)試行收養期間的收養人 (D)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102員級鐵路Q21)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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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
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 條第二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 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 ,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 ,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 為負責賠償。至原判決所贅列其他理由,無論是否允當,要與裁判之結果 ,顯無影響。
(C)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D)民76+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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