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C立法委員在會期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不負刑事法律責任
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102身三法學知識Q20)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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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對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答案是C
(99基警四等憲法Q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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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 ” 院內黨團協商 ” 、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其中有提到院 "內" 黨團協商均屬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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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很明顯的(C)是個錯誤的選項
釋字401號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有此釋字得知(C)不僅不負刑事追訴,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自律規則也不負行政責任

[憲法] 2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適用範圍為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B)立法委員在院外與職權行使無關之個人行為,不在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C)立法委員喪失立法委員身分時,仍無須對其在具有立法委員身分時之言論及表決負責 (D)言論免責權非為阻卻刑罰事由 (102員級鐵路Q2) 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