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102關三法學知識Q34)
答案是(B)
為什麼C是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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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要先從理解 構成要件要素 之本質著手
其相關之分類如下:
構成要件要素及其種類
1.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2. 描述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構成要件要素
3. 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4. 積極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構成要件要素
試舉一例如下:
例如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未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因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於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並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
例如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經由刑法明文規定,因此屬於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至於搶劫罪中的 不法之所有之目的,則屬於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故此時須由法官來認定
再補充一例:
例如刑法第195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如採限縮解釋,亦即僅限新台幣(就是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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